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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认可(CNAL)
发布时间:2012/6/27  信息来源:  点击3889次
实验室 认可: 由权威机构对检测/校准实验室及其人员有能力进行特定类型的检测/校准做出正式承认的程序。
   所谓权威机构,是指具有法律或行政授权的职责和权力的政府或民间机构。这种承认,意味着承认检测/校准实验室有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从事特定领域的工作。
   因而,实验室认可的实质是对实验室开展的特定的检测/校准项目的认可,并非实验室的所有业务活动。进行实验室认可,可以提高实验室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确保出具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增加顾客对实验室的信任。具体而言,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表明实验室具备了按有关国际准则开展校准/检测的技术能力。
(2)增强实验室在校准/检测市场的竞争能力,赢得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信任。
(3)参与国际间实验室认可双边、多边合作,得到更广泛的承认。
(4)列入《国家实验室认可名录》,提高实验室的知名度。
(5)可在认可项目范围内使用认可标志。
国际上实验室认可采用的四项原则是自愿申请、非歧视性、专家评审和国家认可。
自愿申请原则是指:实验室是否申请认可,是根据其需求自主决定的,即认可机构不会强制任何一个实验室申请。但对于实验室而言,这一自愿性原则实际上会受到顾客需求的制约,即当顾客提出实验室必须通过认可方可承担起检测/校准业务,而实验室又希望承接这项业务时,申请认可便可成为一种强制行为;另外,当实验室的母体机构或其管理机构由要求时,申请认可也会成为一种强制要求。无论基于上述哪一种情况,强制的要求都不会来自认可机构。
根据CNAL的要求,申请认可的检测/校准实验室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即实验室或所在母体应是一个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按认可准则及其应用说明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且各要素(过程)都已运行并有相应记录,包括完整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至少六个月;在申请后三个月内可接受CNAL的现场评审;具有申请认可范围内的检测/校准能力,并在可能时至少参加过一次CNAL或其承认的能力验证活动;具有支配所需资源的权力;遵守CNAL认可规则、认可政策等有关规定,包括支付认可费用,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ISO/IEC指南2的定义,认可(accreditation)是“由权威机构对某一机构或人员有能力完成特定任务作出正式承认的程序”。在最近的ISO/IEC 17011:2004《合格评定-对认可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机构的通用要求》中对认可给出了最新的定义:“正式表明合格评定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认证(certification)则是“第三方对产品/服务,过程或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规定要求做出书面保证的程序”。其主要的差异在于:
(1)实施的主体不同
认可活动的主体是权威机构,而认可机构的权威常来自于政府,因此认可机构一般是由政府授权的。目前,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的三个认可机构即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和中国认证人员注册和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T)均得到了国务院授权建立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的正式授权。
认证活动的主体是独立于供方和顾客的第三方,它可以是民间的、私有的、也可以是官方的。认证机构以公正的身份依靠自身服务质量来树立在行为中的威信,以此吸引顾客,但不具的法律上的权威性。
(2)实施客体不同
认可活动的对象是合格评定机构,即提供下列合格评定服务的组织:校准、检测、检查、管理体系认证、人员注册和产品认证,其目的是承认某机构或完成特定任务的能力或资格。认可机构评审的是某个机构从事特定检测/校准、检查、认证或人员注册等活动的能力。这里的能力既包含了质量要求,又包括了技术要求。
认证活动的对象是产品或体系,其目的是证明某产品或体系符合特定标准规定的要求。认证机构审核的则是某个机构生产/提供的产品、过程、服务或质量管理体系对标准规定要求的符合性。
(3)实施效力不同
正是由于两者实施主体和客体不同,其实施效力也是不同的。可以认为,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做出的“第三方证明”所具有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重于认证机构所做出的“书面保证”
因此,对于检测/校准实验室而言,应选择ISO/IEC 17025实验室认可,而不是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CNAL能够向实验室提供全面的认可,包括对产品或材料进行监测、测试或评价的实验室,以及对检测仪器或测量装置进行校准的实验室。实验室认可机构许诺不对申请认可的实验室有任何的歧视行为,即不论其属性,为私有的,股份制的、行业的或政府的,也不论其人员数量的多少,规模的大小或检测/校准活动范围的大小,都一视同仁地提供认可服务。
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与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的相关方联合成立的国家认可机构。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ARD FOR LABORATORIES(英文缩写:CNAL)。
认可委员会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统一负责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及相关工作。
CNAL是由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L)和原中国国家出入境检疫检疫认可委员会(CCIBLAC)的合并重新组建的。CNACL和CCIBLAC均为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的正式成员。并签署了ILAC—MRA(相互承认协议)和APLAC—MRA(相互承认协议)。
经中国政府授权,CNAL的工作职责为:
一、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建立并运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认可体系,制定并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认可方针政策和规则、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文件;
二、对境内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按照国际规范开展能力评价、作出认可决定,并对获得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认可委员会认可标志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组织实验室开展和参与国内外能力验证活动;
五、组织开展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相关的人员培训工作,对评审人员进行资格评定注册和后续管理;
六、为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为社会各界提供获得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公开信息;
七、参加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相关的国际活动,与有关认可机构和国际合作组织签署双边或多边认可合作协议;
八、受理对认可委员会认可工作及对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工作的申诉和投诉,负责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十、开展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相关的其他活动。
CNAL按照ISO/IEC导则58《校准和检测实验室认可体系运作和承认的基本要求》和ISO/IECTR17010:1998《检查机构的认可机构的通用要求》等建立和保持认可工作质量,配置足够的资源以为国内外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提供认可服务。
CNAL将国际标准ISO / IEC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基本要求》和 ISO / IEC17020《各类检查机构运作的基本要求》作为认可准则,这两份标准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获得CNAL认可的基本依据。
(1)CNAL的宗旨
推进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按照国际规范要求,不断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公正的行为,科学的手段,准确的结果,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服务;统一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评价工作,促进国际贸易。
(2)CNAL的质量承诺
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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