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内容』
瑞安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3/5  信息来源:  点击5579次
瑞安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质量强市之路,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瑞安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瑞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等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每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管理专家和质量专家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办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担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六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评审办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开展对评审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根据评审需要,按行业组建若干评审组;
(三)制定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
(四)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
(九)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八条  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和技巧, 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三年以上;
(二)产品、服务和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
(三)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或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国内同行业或市内前列;
(五)主导产品的质量水平达到或超过国内外先进水平,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能持续改进;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七)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质量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三年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审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经营结果等七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四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制造业、供应业和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审实施细则,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评审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实践的发展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根据宁缺毋滥的原则,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低于600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十六 每年由评审办发出申报市长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请。
第十七条  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瑞安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中的有关内容需经相关部门验证确认并提供证明材料,经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办。
第十八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料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评审办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对未获现场评审资格的,评审办应书面通知企业或组织。
(二)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的时间一般为2-4天。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或组织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三)综合审查。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审议表决后,确定初选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初选公示。评委会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对初选授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公示,限期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五)审定批准。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确定拟授企业或组织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由市长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每个企业或组织20万元。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鼓励其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组织卓越绩效水平,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努力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三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经评审办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和证书,并予公告:
(一)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三)产品在国家、省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严重不合格的;
(四)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有重大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五)经济效益下滑, 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
第二十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有义务配合评审办宣传和推广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与其他企业或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并在每年2月底前向评审办书面报告上年度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团结协作,讲求效率,工作认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真实、准确、公正地参与评审工作;
(二)不得参加与评审员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的评审工作;
(三)禁止向申报企业提供有偿和无偿的咨询服务;
(四)禁止收受申报企业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五)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的信息;
(六)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评委会给予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评定的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复评视同重新申报),并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但不再重复颁发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八条 被撤销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5年内不予受理市长质量奖申报。
第二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由瑞安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瑞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打 印】 【关闭窗口】【返回主页